南寧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2008年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加強和規范普通高級中學的管理工作,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我市普通高中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等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普通高中應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學生檔案,由所在學校按規定負責管理。學校應實事求是地在檔案里全面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等方面的表現情況,為高校招生、軍隊征兵、社會招工等提供參考。
二、入學、注冊
第四條 初中畢業生入學必須參加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的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高中招生實行“雙向選擇”,符合錄取條件者,經市、縣(區)教育局中小學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中招辦”)批準,由錄取學校向學生發放蓋有中招辦公章的錄取通知書。普通高中錄取的新生,須持蓋有中招辦公章的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統一到所屬教育局確認后,方取得學籍。未參加中考的學生一律不能錄取到普通高中就讀。未經“中招辦”批準、學校擅自錄取者,所屬教育局不得承認其學籍。
第五條 普通高中錄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間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學生及其監護人可向錄取學校申請延期注冊,錄取學??杀A羝淙雽W資格。對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者,錄取學校應主動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學資格或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錄取學校要將處理結果報所屬教育局備案,并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
第六條 普通高中錄取的新生因死亡、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的,錄取學校應主動了解情況,作出保留入學資格或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保留入學資格最長時限為一年。學校要將處理結果報屬教育局備案,并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經查證核實有如下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學籍,并令其離校:
1.學生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試作弊、閱卷作弊及偽造證件、冒名頂替等)騙取入學資格者;
2.學校違反招生規定,擅自招收入學者;
3.新生入學體檢發現患有嚴重疾病,不宜參加集體學習、
生活,并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一年以內不能治愈者。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要按市教育局的規定,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一人一檔的學籍檔案材料應包括:錄取通知書、學籍卡(一式兩份)、學生手冊、獎罰記錄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學生檔案的材料(休學、復學、轉學、借讀等相關材料)。并按時將新生的電子學籍報所屬教育局審核、備案。
第九條 普通高中學校統一編制學籍號,學籍號有16位數字,第一、二位數字表示入學年度;第三、四位數字是市代碼(南寧市為01);五、六位數學是縣區、開發區代碼;第七、八、九、十位是學校代碼;第十一位數字是學段代號,(高中學段以“3”表示);第十二位數學是性別代碼,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位數字為學生順序號。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前,在校學生要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憑有關證明到學校辦理批準手續。
三、評價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教育部和自治區的
要求,組織對在校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進入課程改革的高中學校,要按照國家教育部關于推進課程改革的要求和自治區關于高中在校生實施課程改革的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做好學生成長記錄,分別作出學期、學年和高中畢業生的綜合性評語及綜合素質等級評價。
綜合性評語要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給予整體描述,要突出學生的個性特點和發展潛能,既充分肯定學生的優點、成績,又指出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
綜合素質等級評價要分別用A、B、C、D 四個等級呈現出學
生不同的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表現很好的,評為A 等;表現好的,評為B 等;表現一般的,評為C 等;表現不好的,評為D 等。
各校評定學生綜合素質為A等的比例不應超過30%,評為D等時應極其慎重,比例不允許超過5%。
第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校必須組織對在校生進行學業成績評價。按照國家教育部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凡取得學籍的高中在校生必須參加自治區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嚳颇繛椋赫Z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地理、歷史、生物、政治、信息技術等十門課程,由自治區會考辦組織??疾榭颇繛椋簞趧蛹夹g、體育和物理、化學、生物的實驗操作,由市會考辦組織。學生的體育成績,由學校根據學生平時參加體育鍛煉的情況及體育達標情況綜合評定。學科成績按照參加自治區普通高中畢業會考的成績,采用等第制呈現,等第標準由自治區會考辦統一劃定。各科成績分為A、B、C、D 四個等第,D 等為不及格??疾榭颇康某煽冎环旨案?、不及格兩個等第。
第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
第十四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的學業考試、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曠考”或“作弊”字樣)。學校應視情節輕重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對要求補考者,經學校批準,可以參加補考。
第十五條 對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任課教師推薦,
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提前參加普通高中畢業會考。
四、升級、留級、跳級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學科學業成績,確定學生的升級、跳級,但不實行留級、跟班試讀制度。
第十七條 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合格,在科學研究、發明創造及其他方